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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经营和食品“三小行业”市场准入中推行“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为了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联合审批、证照联办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市监审批〔2017〕174号)、《关于深化商事登记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市监审批〔2017〕212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深化商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升申请人的改革获得感,现就食品经营和食品“三小行业”(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行业中推行“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 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实施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2.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

3.食品小作坊登记;

4.小餐饮店登记;

5.小食杂店登记。

二、“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基本流程

申请人选择申请要求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食品“三小行业”登记实行联合审批证照联办的,按照联办程序执行。

1.一窗受理。对“证照联办”事项要依托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证照联办窗口或各市场监管所登记窗口,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发放受理单;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非关键性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

2.内部流转。窗口受理材料后,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及时将受理材料移交至现场核查人员,由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3.统一发证。登记、许可决定作出后,由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记证等证照。

三、“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工作要求

对食品经营许可等行业实行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是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具体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内部流程再造和简化文书,实行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尽最大可能方便申请人办事。具体要做到:

1.简化规范材料。各地要梳理、整合现有的申请材料,将申请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对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同的材料不再重复填写、提交,真正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

2.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和省、市局工作要求及申请人的选择实施“证照联办”,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宣传和有关信息的公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将食品经营行业证照联办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在局外网进行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服务指导工作。

3.市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与食品经营和食品“三小行业”的“证照联办”指南范本(见附件)。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实行食品经营和食品“三小行业”的“证照联办”的指南参照执行。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主动探索将更多事项列入“证照联办”之中,要以“一件事最多跑一次”为标准,在总结实践基础上,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制订“一件事”的办事指南。

4.对完成后的食品经营和食品“三小行业”的“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资料,各地要合并归档。

5.市局将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各地在具体改革过程中的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开办许可联办指南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食品经营(餐饮服务)

开办许可联办指南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联办指南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小餐饮店登记联办指南

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小食杂店登记联办指南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927日印发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开办许可联办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同时申请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开办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6号)第二条至十四条、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关于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联合审批、证照联办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市监审批〔2017〕174号)。

三、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或各市场监管所。

四、许可条件

1、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2、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五、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一寸照片)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要求:

1、以上提交材料是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工整表格或者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六、基本流程

网上或现场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初审通过后打印材料→提交书面材料至窗口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取或者邮寄送达。

七、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结果送达

自取或者邮寄送达。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与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开办许可

联办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同时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开办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6号)第二条至十四条、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关于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联合审批、证照联办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市监审批〔2017〕174号)。

三、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或各市场监管所。

四、许可条件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2、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

3、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4、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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