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精神,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现已停止。为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便于监管许可检查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法规规章及规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原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取得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疗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保管员等浙江省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的,现不再作强制要求。
二、根据《药品经营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要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医药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医药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此,在单体药店/连锁门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经营许可环节,决定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了解其营业人员是否熟悉药品监管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产品的相关知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shichangjianguanju_shigongshangju_/20181009/4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