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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精神,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现已停止。为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便于监管许可检查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法规规章及规范,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原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取得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疗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保管员等浙江省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的,现不再作强制要求。

二、根据《药品经营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要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医药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医药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此,在单体药店/连锁门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经营许可环节,决定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了解其营业人员是否熟悉药品监管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产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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