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局、各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甬工商法〔2011〕50号)中的《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四)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条根据第三条、第四条进行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二)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销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五)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应当在第三条、第四条的罚款基数上增加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增加原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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