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行政证明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行政证明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出具行政证明的程序和文书,确保依法行政,防范履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出具行政证明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申请或依职权,以本机关名义,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以及事实出具证明。行政证明的内容不能含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观性的判断、评价、分析和建议等内容。
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证件已经载明事项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信息,原则上不再出具行政证明。
第三条出具行政证明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和其他行政职责权限,确定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的管辖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出具行政证明的统一受理、直接或分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送达、资料归档等具体事务。相关业务部门指定联络员,根据职责具体承办行政证明工作。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出具行政证明的,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该包括申请证明的资格、事实等具体内容、时限、证明的用途、申请人、申请时间等。
同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办理的,必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文件。
第五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受理人员初步审查,根据申请证明的内容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证明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证明申请不予受理。
(一)用于市场主体之间商业交易的;
(二)用于非法目的的;
(三)证明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未获得被证明当事人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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