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行使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
一、权力名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
(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4%以上(不含本数)20%以下的罚款。
二、权力名称: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
(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4%以上(不含本数)20%以下的罚款。
三、权力名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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