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局《关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意见》的操作规程及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意见》中所列六大类67项新兴产业登记参考用语均可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总部”企业的认定可参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评价办法,也可由登记机关个案认定。
二、《意见》中所列六大类67项新兴产业登记参考用语表述比较明确、具体的,可以在经营范围中直接使用,也可以按照目录中的解释内容或者根据企业申请的具体项目灵活核定经营范围。核定经营范围时,登记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文字表述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明确,如服务外包应核定为“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业务”。
三、投资人以公司股权、债权等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按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商标专用权出资仅限于商标所有权,不包括商标使用权。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按照《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shichangjianguanju_shigongshangju_/20181009/4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