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使日常监督检查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原《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评分标准(2010版)》,原《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一日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评分标准(2010版)
被检查企业:检查时间:年月日
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或不合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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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企业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或加盖从业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公开药监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
5 |
未按规定悬挂证照、证件或未公开药监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的每发现一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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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营实际相符,并能按制度执行。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有记录 |
10 |
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营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未按制度执行的发现一次扣2分,制度未定期检查和考核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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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药品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上岗条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符者不得上岗。 |
5 |
发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上岗资格的全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未按时体检的每人扣2分;体检项目不全的每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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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从业人员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上岗时必须佩带与资格相符的胸卡,且将从业人员照片上墙。 |
10 |
质管人员或驻店药师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每人扣5分,其他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每人扣2分;从业人员上岗时未佩带与资格相符的胸卡每人扣1分。从业人员照片未上墙每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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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卫生;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
5 |
营业场所或仓库环境不整洁不卫生扣2分;未按规定分区域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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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营业场所和仓库按规定配置药品避光、冷藏、阴凉、防潮、防霉变、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按规定做好温湿度调控和记录。 |
5 |
未按规定配置设施设备的全扣;未做好温湿度调控和记录的,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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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并建立档案,档案内容齐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shichangjianguanju_shigongshangju_/20181009/479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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