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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30-2018-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提升项目建设成效,我局制定了《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19日
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流程和组织工作,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三条 项目应加强论证、立项与验收管理,立项论证应坚持民主、科学与公正。凡经市质监局批准立项的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内容以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过程中有调整的,按市质监局批准的调整内容进行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时的目标、措施与参与企业数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与措施的认定以方案编制参考中的技术、管理、标准、品牌建设以及质量意识等五个方面中的分项内容为依据,属同一分项内容的列为1项;同一措施属不同分项的不重复计;属一项工作的不同环节与过程的,按1项措施认定。
(二)目标与措施原则上应具有对应性,可以一对多或多对一。当目标与措施不具直接对应性时,经立项论证予以认定时,该目标与措施按0.5项计。当目标与措施经立项论证,认为确实具有难度高、任务重的情况,该目标与措施按2项计。
(三)目标与措施应具体清晰,目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尽可能量化。目标与措施在项目立项论证时予以认定,加强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和验收的可操作性。
(四)对已有质监局补助政策的目标与措施纳入项目内容认定,但不计入补助认定。
(五)项目参与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提供,每项措施实施主体须达到项目参与企业数50%以上。每家参与企业实施项目措施至少达到50%以上。
目标与措施以立项论证通过为依据,参与企业数以项目验收时实际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相应的归口管理处室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材料现场核查、实地察看、交流座谈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作补充。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内,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建设自评表(验收申请表及验收细则见附件)及有关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指标与目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验收资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含自评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绩效对比表。
(二)审查审核。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
(三)方案批准。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应制定验收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抄送质量处。
(四)组织验收。归口管理处室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在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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