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1日
宁波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校准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校准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校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可以从事与其校准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直接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
第五条 校准机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应当在首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校准机构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并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办理备案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六条 申请备案(复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宁波市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审时,需提交3年来连续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
(四)计量检定人员有效证明文件;
(五)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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