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联盟标准与标准联盟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盟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培育和发展标准联盟组织,推动技术与标准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标准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或其它组织,在同一产业(区域)组织多个企业或相关组织,为满足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共同制定和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包括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
第三条 标准联盟组织是指以加强标准创新与标准化交流为目的,在同一重点产业或块状产业领域,由多个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组织发起成立的技术组织。
第四条 联盟标准的制定和标准联盟组织的建立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以发展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联盟标准和标准联盟组织。
第二章 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标准联盟、大专院校、科研检测机构等组织均可根据社会、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组织联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联盟标准。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体现产业、区域特色,具有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便于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共享与推广;
(三)在联盟企业或业(域)内有一定数量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承诺执行联盟标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要求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八条 制定联盟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组,人员由本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标准起草组对联盟标准的制定质量负责。
第九条 联盟标准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联盟标准应组织专家审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并形成审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应由相关行业组织、联盟组织法人代表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联盟标准备案时,递交联盟标准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1)、编制说明、审评纪要和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审评纪要按《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表单填写。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以产品标准形式实施的,实施企业应将联盟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联盟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应开展联盟标准的宣贯培训、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联盟标准备案号由联盟标准备案代号、行政区划代号、备案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LM □□□□. □□□-□□□□
第十六条 联盟标准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周期内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颁布实施或已不适应产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及时修订或废止联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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