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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发挥地方标准规范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地方标准但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农业和服务业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规范。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当体现地方标准规范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地方标准规范的立项、起草、审评、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规范工作,负责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六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开展与推进本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宣贯、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鼓励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规范。鼓励将地方标准规范提升为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鼓励地方标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政府部门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地方标准规范。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重点领域;

  (2)符合标准化发展规划、相关标准体系和有关政策规定;

  (3)符合市场、企业、政府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4)符合标准化自主创新、新技术推广和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

  (5)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规定,与上级标准没有重复与冲突。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建议表(附件1);

  (二)地方标准规范草案,应当包括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地方标准规范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规范项目提出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开展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财务保障计划等地方标准规范制定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议立项的地方标准规范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专业对口原则征集标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地方标准规范的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地方标准规范项目须在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要求延期完成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应用等单位人员3-7组成的起草组,并按照本办法、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的要求组织起草地方标准规范,起草组对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使用、科研、管理等相关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地方标准规范起草组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规范送审稿。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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