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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宁波市政府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修订计划,宁波市商务局已组织完成了《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宁波市商务局外商投资处。回函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与您联系。

联系人:徐静,17816858247

传真:0574-89387154

E-mail:netxj029@126.com

附件:《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商务局

2020年8月25日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机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市协调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投诉工作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负责投诉工作。

市协调中心和区县(市)投诉协调机构以下合称投诉工作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市协调投诉中心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区县(市)投诉工作机构办理。区县(市)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反馈信息。

第五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其他渠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事项提出方式】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八条 【投诉材料内容】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五)有关法律依据。

投诉内容应当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合并投诉。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九条 【委托投诉】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条【不予受理】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材料的补正】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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