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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朗读

笫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 规 范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拆 解 活动 ,加 强 报废 机 动 车回 收拆 解行 业 管 理 ,根据国 务院《 报废机动 车 回 收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称《 管 理 办 法》八制 定本细 则 。

第二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境 内从 事 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 拆解 活动 ,适用 本 细 则 。

第三条    国 家鼓励 报废机动 车 回收拆 解行 业 市场 化 、专 业 化、集 约 化发展,推 动 完善 报废机动 车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提高 回 收 利 用 效率 和服 务水 平。

笫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 工作 ,发 展 改 革 委 、工业 和信 息 化部 、公 安 部 、生 态 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 监 管 总 局 等 部 门在 各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报废机 动 车有 关 监 督管 理 工作。

笫五条   省级商务 主管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报废机动 车 回 收 拆 解企业(以 下简称 回 收拆 解企 业)资 质认定工 作。 县级以 上地方 商务 主管部 门 对本行政 区 域 内 报 废机 动 车回 收 拆 解 活 动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促进行 业 健康 有 序发展。

县级以 上地 方公安 机 关 依 据职 责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 拆 解行 业 治 安 状 况、买 卖 伪 造 票 证 等 活 动 实 施 监督管 理 ,并依法处 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    染,并依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处理。县级以 上地方 发展 改 革、工业 和 信 息 化、交 通 运 输、市场 监 管部 门 在各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本行政 区域 内 报废机 动 车 有 关 监督管 理 工作。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 业 自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笫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 单位或 者 个 人不 得从 事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拆解活 动 。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    动 车 生 产企业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承担 生 产 者 责 任 ,应 当 向回 收 拆解企 业 提供 报废机 动 车 拆解指导 手册等 相关 技 术 信息。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 回 收 拆 解 资质认定 ,应 当 具备 下 列条 件 :

( -  ) 具有企 业 法 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    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     他 环境敏感 区内;

( 三)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拆 解 企 业 技术 规 范 》CGB221 28 ) 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 、拆解技 术 规 范 ,以及相 应 的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 环 保 标 准《 报 废 机 动 车 拆 解 环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 HJ 348) 要求 ;

(五)具有 符合国 家 规定 的 生 态 环境保 护 制 度,具备 相应 的 污染 防 治措施,对拆解产 生 的 固体废 物有妥 善处 置 方 案 。

笫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    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    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 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等 内容);

( 二)申请企 业《营 业执照 》;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 营场地土地使 用 权、房屋 产 权证 明 或 者 租 期 1 0 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    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 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笫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笫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

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   于 20 人。现场验收评审专 家组 由 5 人以 上单数 专 家组 成 ,从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 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 审意见负 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 评 审 意 见 示 范 表 ,结 合本地 实 际 ,制 定本地 区《 现 场 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 验 收评 审 意见 表 》等,认 为 申 请 符 合 资 质认定 条 件 的 ,在 省 级 商务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和“全国 汽 车 流 通信息 管 理 应 用 服 务” 系 统 予以公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期 间 ,对申 请 有异议 的 ,省 级商 务主 管部 门 应 当 根据需 要 通过组 织 听证、专家 复 评 复 审 等 对 异议进 行核 实 ;对 申 请无 异议 的 ,省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全 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     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   认定 书 》)。 对 申 请不 符 合 资 质认定条 件 的 ,省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当 作 出不 予 资质认定 的决定并 书 面说明 理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    回 收 拆解企业 名 单 向社会公布。

笫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资质认定 申请之日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成 审查工 作 并作 出 相 关 决定。20 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 作 出 决定 的 ,经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准 ,可以 延 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 评 审、听证 等 所需 时 间 不 计算 在本条 规定的 期 限内。省级商务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将 所 需 时 间 书 面 告知 申请企 业 。

笫十四条    回 收 拆 解 企 业 不 得 涂 改、出租、出 借《 资 质 认 定书 》,或者以 其他形 式 非 法 转 让《资质认定书 》。

笫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 门 注册登记后 30 日 内 通 过“全国 汽 车 流 通信 息 管 理 应 用 服 务” 系 统向分支机构注 册登记 所在 地省级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上 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 业 执 照 》;

( 二)《 报废机动 车 回 收拆 解企 业分支机构备 案 信息表》。回 收拆 解企 业 的分支机构不 得拆解 报废机动 车 。

笫十六条 回 收拆 解企 业 名称、住所 或 者 法 定代表 人发 生 变更 的 ,回 收拆解企 业 应 当 自 信息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通 过“全国 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  照汃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    认定 书 》。

笫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 ,应 当 依据本细则 重 新 申 请 回 收 拆 解 企 业 资 质认定。 申 请 符 合资质认定条 件 的 ,予 以 换 发《资 质认 定书 》; 不 符 合 资质认 定 条 件的 ,由 原发证机关 注销 其《资质认定 书 》。

笫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三)机动 车 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    辆识 别 代号 、发动机号 等 实 车 信息是 否 与 机动 车登记证 书 、机动 车行 驶证记 载 的信息 一 致。

无 法提供本条 第 一 款所 列 三 项 证牌 中 任 意 一 项 的 ,应 当 由 机动 车 所 有人出具书 面 情 况说明 ,并 对其 真 实性 负 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     人有效证 件及授权 委 托 书 ;机 动 车 所 有人 为 机关 、企业 、事业 单位、社会团 体 等 的 ,需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营 业 执照 复印 件、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或者社会 团 体法 人登记证 书 复 印件 以 及 单位授权 委 托 书 、经办人 身 份证件。

笫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

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

《报废机 动车 回 收 证 明 》,上传机 动 车 拆 解 前 照 片 ,机 动 车 拆 解 后 , 上 传拆 解 后 照 片 。 上 传 的 照 片 应 当 包 括 机 动 车 拆 解 前整体 外观、拆 解 后 状况以 及车 辆 识别 代 号 等 特征。 对按照 规定 应 当 在公 安机 关 监 督下解体的 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拆 解企 业 应 当 在机 动 车 拆 解 后 , 打 印《 报废机动 车 回 收证明 》。

回 收 拆 解企 业 应 当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及时 向公 安机 关 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交给机 动 车 所 有人。

笫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    况,并 对 其真实 性 负 责。 机 动 车 车 架(或 者 车 身)或者发 动 机缺 失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车 辆缺 失 ,回 收拆解企 业 不 得 出具《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证 明 》。

笫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 出 具《报废 机 动 车 回 收证明 》。

发 现回 收 的 报废机 动 车 疑似 为 赃 物 或 者 用 于 盗窃 、抢劫 等 犯罪 活 动工具的 ,以 及 涉 嫌 伪 造 变 造号 牌、车辆 识别 代号 、发动 机 号的 ,回收拆 解企 业 应 当 向公安机 关 报告。 已经打印 的《报废机 动 车回收证明》应当 予 以作废。

笫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 回 收 证 明》需要 重 新 开具或 者作废的 ,回 收 拆 解企 业 应 当收回 巳 开具的《 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证明 》,并 向拆 解经 营 场 地 所在 地 地(市)级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申 请。 地

( 市)级商务 主管 部 门 在“全国 汽 车 流通信息 管理 应 用 服务” 系 统中对相 关信息进行更 改 ,并 通报 同 级公 安机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   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     动 车 整 车 、拼装 车。 回 收 的 报废 大 型 客、货车 等 营 运 车 辆 和校 车 , 应 当 在公 安机 关 现场 或 者视频 监督 下 解体。回 收拆 解企 业 应 当 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笫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报废机 动 车 回 收 拆 解企 业 技 术 规 范 》CGB22128 ) 相 关 要 求 ,并建立 生 产 经 营全覆盖 的 电 子 监 控 系 统 ,录像 保存 至少 1 年。

笫二十五条 回 收 拆解企 业 应 当 遵 守 环境保 护 法 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      物 的 种 类、数量 、流向 、贮 存 、利用和处 置 等 信息,并 通过“全国固体废 物 管 理信息 系 统”进行填 报; 制 定 危险废 物 管 理 计 划 ,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定 贮 存 、运输、转 移和利 用 处 置危险废 物。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笫二十六条 回 收拆解企 业应 当 建 立 报废机动 车零部 件销 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 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 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 代号 信息。

笫二十七条     回 收 拆 解企 业 应 当 按照 国 家对新 能 源 汽 车 动 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    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   用 ,加 强全过程 安 全管 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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