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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宁波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政府自身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以转变职能、激发活力、提升效能、优化服务为目标,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2017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一批职能转移目录,12月底前公布第二批职能转移目录,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推进。通过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倒逼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次数,实现政府服务提质增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透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着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做好与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把握好协调性和关联性,形成改革合力,真正取得实效。

  (三)确保平稳有序。结合权责清单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制度机制落实到位等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示范带动、逐步推进。

  (四)强化综合监管。完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建立绩效评估和多元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有效承接、规范运作。

  三、职能转移的主体和内容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和机关可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应当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主要包括:

  (一)有关行规、行约制定,企业行内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内违法信息收集,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行业自治与协调类事务。

  (二)有关社区事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养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公益服务、法律援助、社会救济、社区矫正等社会服务类事务。

  (三)有关科普推广、技术交流与合作、规划评估、统计分析、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业资质或资格的初评或初审等技术服务类事务。

  (四)有关课题研究、展览和会议承办、经贸活动、公共工程评价、工程建设管理、成果评奖、专家评审、专业机构评估、技术培训等政府履职辅助性事务。

  (五)其他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且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

  四、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一般为列入民政部门历次公布的资质目录或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应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条件和相关资质,最近两个年度年检合格并且社会信誉良好。对于承接政府转移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对于职能转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

  五、职能转移的方式和程序

  (一)转移方式。根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的方式:

  1.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2.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以及属于政府部门履职必须的辅助性、专业性、技术性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含政府购买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二)转移程序。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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