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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级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级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10日

 

 

 

宁波市级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和《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6号)精神,结合当前国内猪肉市场行情及宁波实际,制定《宁波市级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我市猪肉市场有效供应,平抑市场物价,进一步完善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提高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能力,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自负盈亏,满足大众化需求,引导树立冻肉消费的总体原则,试行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

    二、承储企业资质

    承储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企业有自愿承担进口冻猪肉的意愿,并服从宁波市商务委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2.承储企业须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

    3.承储企业须具有进口冻猪肉相应有效的自营进出口资质,或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须与具有进口冻猪肉相应有效的自营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4.承储企业须具有稳定的进口冻猪肉销售渠道。

    5.承储的进口冻猪肉具有原产地防疫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储存冷库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库温稳定,空气温度保持在-18℃以下;冷库具有县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动植物防疫合格证。

    三、在库管理

    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台账登记,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严把进库入储冻猪肉品质。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数量监测制度,建立专门台账。对储备冻猪肉的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四、出库管理

    承储企业应负责建立市场投放机制,对冻猪肉实行分批轮换,自行解决承储进口冻猪肉的出库销路问题。正常情况下,在承储期内,承储企业可自行决定进口冻猪肉的出库安排。应急情况下,在承储期内,宁波市商务委可以紧急指令出库。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渠道可包括承储企业自有门店、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春节年货等展销会、团体伙食单位以及肉制品加工企业等。

    五、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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