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家庭(家政)服务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家政企业等级评价体系》(SB/T10983-2013)和《家政员、师资质等级评价体系》(SB/T10982-2013)的要求,现将家政企业等级评价和家政员(师)资质等级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
(二)《宁波市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3〕696号);
(三)《家政企业等级评价体系》(SB/T10983-2013);
(四)《家政员、师资质等级评价体系》(SB/T10982-2013)。
(五)宁波市2011年出台的《家政企业等级标准》(DB3302/T1038-2010)和《家政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DB3302/T1037-2010)地方标准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二、评审范围
(一)家政服务企业
依法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家政公司;
(二)家政从业人员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家政企业工作,与家政企业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直接从事家政服务管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
三、等级标准分类
(一)家政企业:分为一级家政企业、二级家政企业、三级家政业。一级为最高等级。
(二)家政从业人员:分为家政员、家政师。
1.家政员分为四个星级,一星级家政员、二星级家政员、三星级家政员、四星级家政员。四星级为最高。
2.家政师分为三级:助理家政师、家政师、高级家政师。
(三)评审认定为等级家政企业的,由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按等级共同授予等级企业铭牌和证书。一级家政企业授予AAA家政企业铭牌,二级家政企业授予AA家政企业铭牌,三级家政企业授予A家政企业铭牌。评审认定为星级家政员、家政师的,由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按星级共同颁发《宁波市星级家政员证书》、《宁波市家政师证书》。
四、评审组织机构
由市贸易局委托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开展等级评审工作,牵头组织成立家政服务等级评审委员会。家政服务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5-7人组成,由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协会邀请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家政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宁波市81890求助服务中心、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宁波家政学院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并向市贸易局备案。
五、申报评审时间
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每年的3-4月份受理申报材料,5-6月份组织评审。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参评家政企业等级、星级家政员、家政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家政企业:《家政企业等级评分表》、《家政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一式2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企业自评报告2份,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一式2份,纳税凭证复印件2份,员工制管理人员、其他劳务关系人员名册一式2份,员工制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各经营网点分布地点、联系方式等一式2份,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如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协会表彰奖励的,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详见《参评企业须提供数据及材料》。
家政员、家政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企业负责人同意推荐,填报《星级家政员、家政师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上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通过县(市)区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协会表彰奖励的,提供证书复印件2份,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调阅相关证书原件。
(二)申报材料报先县(市)区商务局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三)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受理已签署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市贸易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星期。如一星期内无异议,评审结果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议确认。
七、评审考核办法
专家委员会评审采取审核材料、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各位评委须认真细致阅读、审核评审材料,并组织到企业实地考核,如有重要疑点,可去企业进行复查,或请企业负责人向评委解释、说明。
专家委员会评审时须有超过三分之二评委到场方为有效。评审采用无计名投票。须有超过(含)三分之二到场评委同意方为通过。
八、评审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如有违规现象,一经证实,取消参评资格。
(二)服务质量第一原则。以服务质量作为等级评定首要条件,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应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处理好企业与雇主、员工、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企业自愿申报原则。评审采取企业自主决定自愿申报,由家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考核。
(五)动态发展原则。等级评定每年申报评审,对已获得的企业每两年复评。评审结果有效期为两年。评审结果不搞终身制,已获得等级的家政企业、星级家政员,若在2年内有严重违规、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服务质量投诉等事件,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等级、星级资格。
九、评审考核条件
(一)家政企业
1.申报等级评审的家政企业,必须是实际运营一周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准日为准)。家政企业等级评审采用千分计分制。一级家政企业需在二级家政企业基础上被连续评定两次后才具有申报资格;二级、三级家政企业第一次评审,可由评审委员会评定合格后产生。同时一级家政企业综合得分连续二次在950分以上(含本次);二级家政企业综合得分在800-949分之间;三级家政企业综合得分在600-799分之间。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2.等级家政企业必须具备:
一级家政企业:必须达到经营场地建筑面积500㎡以上;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持证上岗人数达到90%以上,师级家政从业人员达到4名以上;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和家政员职业责任保险;无重大责任事故与违法违规事件。
二级家政企业:必须达到经营场地建筑面积200㎡以上;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达到200人以上,持证上岗人数达到90%以上,师级家政从业人员达到2名以上;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和家政员职业责任保险;无重大责任事故与违法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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