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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2014年1月13日

 

 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及《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管理,由浙江省商务厅每五年制定并下达浙江省仓储行业发展及油库库容规划,作为企业建设成品油库及申领经营资格的依据。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油库建设项目核准以及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201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贸易局负责所辖县(市)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编制。其中五年发展规划须经报省商务厅审定并纳入全省规划后,向社会公开组织实施;加油站(点、船)发展规划编制和布点规划调整,须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建设项目选址、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预核准、建设项目规划确认;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经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及变更;批发、仓储和市本级零售企业年检;市场运行监测及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每季向省商务厅报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及变更情况。按时做好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市场运行监测周报、月报、年报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

  第五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受宁波市贸易局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市)区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宁波市)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宁波市贸易局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1)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2),由县(市)区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宁波市贸易局。

  (四)加油(气)船项目,由县(市)区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3),由县(市)区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宁波市贸易局。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仍按《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办理。

  (六)宁波市贸易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宁波市贸易局签署意见的《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宁波市贸易局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企业凭宁波市贸易局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宁波市贸易局或被授权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6),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新建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使用抽边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部门加盖核对章,以下相同):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告。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三)经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确认的加油(气)站规划布点与周边加油(气)站的间距图及说明。

  (四)参拍企业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六)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七)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八)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九)持有成品油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十)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4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市)区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市)区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宁波市贸易局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一)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宁波市贸易局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市)区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试生产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可以待加油站开业后10天内补交);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市)区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加油站增加加气功能申报程序与材料:由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需由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宁波市贸易局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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