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商业网点及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宁波市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3日
宁波市市场体系建设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商业网点及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在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商业网点及市场体系建设。
二、补助资金扶持范围
(一)“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省级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和示范村创建。
(二)特色商业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三)社区商业的培育、建设与管理。
(四)菜市场改造与管理。
(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三、补助资金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省级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和示范村创建
1.首次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符合《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评价规范》的,给予5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评价规范见附件1)。
2.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从第二年起,工作成效显著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按照乡镇商贸流通业发展需要,对乡镇原有商贸流通业或商业网点专项规划进一步修编完善的,给予修编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当年开业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便民利民的民生商贸项目(含商贸综合体、超市商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给予项目所在地乡镇补助2-5万元。每个乡镇当年申报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含)。
(3)市贸易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立足于“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与发展现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城乡商贸一体化专项课题研究和绩效评估等,且列入宁波市贸易局年度工作计划的,按照协议(合同)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符合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创建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工作的意见》(浙商务建发〔2011〕167号)要求,且当年成功创建为省级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的镇、村,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
(二)特色商业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1.宁波市市级特色商业街区提档升级资金投入较大,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给予5-20万元的资金奖励。
2.符合国家商务部《特色商业街评价指导规范》(试行),经宁波市贸易局推荐,被国家商务部或全国商业街协会命名为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含中国特色商业街、中国著名商业街、商业街开发示范项目、商业街开发创新项目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资金奖励(评价指导规范见附件2)。
3.符合《宁波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评价标准》,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被命名为宁波市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资金奖励(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3)。
4.年度特色商业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工作突出,经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被评为宁波市年度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先进集体、先进街区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6000元、6000元、1500元奖励。
(三)社区商业的培育、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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