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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零售业、老字号和商业特种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研究,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8日

  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零售业、老字号和商业特种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贸流通服务业新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服务专项资金在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零售业、老字号、特种行业的加强管理和转型升级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商业零售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分等定级活动;

  2.扶持、培育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能力;

  3.扶持典当拍卖行业创建服务平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零售业分等定级项目。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分定级工作,按照《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GB/T27916-2011)国家标准的要求,在企业管理、服务、诚信、环境、安全、节能等方面经考评验收,对获得第三批“金鼎百货店”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第二批“金鼎百货店”认定且复查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4万元,对获得“达标百货店”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六条 老字号扶持项目

  1.企业在市区主要特色商业街新开品牌形象店,新建老字号品牌展示中心(或产品陈列中心),以及当年新购生产经营用途运输车辆的。

  2.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

  3.企业为开拓市场,新建网上销售平台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网上销售额占总额销售额达10%以上)。

  4.申报“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经评审获得认定的。

  5.企业为产品升级而实施的技改和工艺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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