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工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国税局 宁波市地税局
2013年6月21日
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由市贸易局牵头,组成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宁波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新设二手车市场的,市场举办方应将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报联席小组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
(二)海曙、江北、江东、鄞州区需具有商业性质用地不少于15000平方米,其他县市区需具有商业性质用地10000平方米。其中车辆展示区不少于6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四)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相关税收;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
(四)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六)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七)经销企业要提供其销售的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条件,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
(二)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行业协会申领《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三)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由行业协会收回《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四)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商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shangwuwei/20180913/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