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电子商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8日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电商换市”的战略部署,打造网购市场的“宁波板块”,创新线上线下“两条腿走路”的商业模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完善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二章 扶持的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重点和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的专业服务商。
(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包括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五)鼓励企业使用宁波甬易宝等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
(六)商贸主管部门委托协会、院校和专业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课题调研、项目研发和重大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并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及各类财务报表。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有较强的人才团队和技术力量;拥有宁波本地自有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业务模式、商业模式等具有创新性。
(五)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不少于100万元。
(六)往年已获得该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申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比上年增长30%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要求比上年增长15%以上。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要求申报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合计不少于100万元,网络销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主要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申报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少于50万元。
(四)往年已获得该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比上年增长30%以上;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要求比上年增长15%以上。
第九条 同一家企业补助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十条 使用宁波甬易宝等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扶持。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主要指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和电子商务平台硬件设施购置费、软件外包费等。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用,主要指为推广平台而开展的广告、展会参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商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shangwuwei/20180913/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