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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朗读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物价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商发〔2008〕293号)精神,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打造宁波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环保城市的良好形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坚持“限售限用,源头控制,鼓励替代”的指导原则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和落实。

  二、本细则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商场(店)、超市、菜市场、专业批发和零售市场以及各类商品零售门店。

  商品零售企业(举办者、业主)是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引导工作。

  三、所有从事商品零售的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专业市场、各类商品零售门店都必须按照《通知》、《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四、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有偿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外观加印(贴)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标注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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