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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5〕28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5)28号.pdf

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为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在时序和空间上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地、海岸带、重要功能片区等类别,特定领域专项规划一般包括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类别。

(二)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与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相衔接,其中涉及近期实施的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不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三)市级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进行空间用地安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协同,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编制,其中涉及空间内容应达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深度要求,并纳入目录清单管理。

二、制定与调整

(四)市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动态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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