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稳慎有序、安全可控、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优先支持在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第五条 市大数据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由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授权领域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级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市级协调机制负责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市)政府建立相应的县级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协调解决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信息发布、申请受理、授权评审、协议签订、安全监督、运营评估、培训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市、区(县、市)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规管理使用。
全市收集产生公共数据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和分级分类治理、申请审核、安全监管等工作,推进本领域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和市场化应用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平台(域)建设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需求,将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编目并归集到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资源质量管理和专题库建设。
第八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建设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及相关实验室,为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统一通道。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不得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使其直接获得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及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应依托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开展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应采用集中计算、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等多种技术,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数据加工处理提供安全接入条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使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的计算资源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应承担相应成本。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条 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安全条件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或政府网站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告,明确相应的申请条件和优先支持领域。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单位应围绕拟申请使用的公共数据和拟开发的数据产品、服务,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测试验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公共数据清单、开发方式及市场化应用方案。市大数据局组织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运营单位提供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免费数据实验室服务,并在测试验证结束后,向申请单位出具数据测试验证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完成测试验证后,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正式授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表;
(二)最近1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截至最近1月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数据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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