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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3〕11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3)11号.pdf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级指挥机构

3.2  区(县、市)指挥机构

3.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4.2  预警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应急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保险理赔

6.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6.6  激励与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科技支撑

8.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与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值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区(县、市)指挥机构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组成。

3.1  市级指挥机构

当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市级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市级有关单位、驻甬部队、中央驻甬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参与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全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各类宗教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指导、协调区(县、市)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应由市级财政保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确需的资金纳入市级相关部门预算,并对相应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辖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配合参与涉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配合做好旅行社包车或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相关人员的住宿。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区(县、市)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等行业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起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参与起火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宁波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涉及电力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通信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含高速公路)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

3.1.3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事发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3.1.4  应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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