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要求,按照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权,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的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工资分配秩序不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推动我市国有资本持续做强做优做大。
二、改革范围
(一)国有企业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地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二)工资总额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企业负责人薪酬、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部分,均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
三、内容措施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2.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选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包括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最多不超过4个。企业功能分类按照浙政发〔2018〕47号执行,经济效益等联动指标的内涵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明确。
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立企业或机构等涉及人员变动较大、影响工资总额较多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引才留才创业创新。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政策性吸纳安置相关人员,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调整。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水平。加强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要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内确定。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要求,结合行业和市场对标等情况,每年“一企一标准”确定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水平,对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该水平的非竞争类国有企业予以调控,同时确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增长幅度。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1.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在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申请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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