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区县(市)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二、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minzhengfu/20191112/2597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