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区县(市)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二、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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