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0日
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精神,鼓励我市本土人才成长发展,规范人才培养升级奖励操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宁波市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本土人才。经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成为领军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行申请制。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全职工作,与宁波市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宁波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在宁波全职工作期间,原属特优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或原属领军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领军人才。
(三)对应《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5)》,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或对应《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2018年10月11日之后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升级为特优人才或领军人才的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证书为准。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新入选或认定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公布文件或证书。
第五条 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第四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所在单位初核后,登录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人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线上审核;人才为区县(市)单位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线上审核;人才为部省属单位的,由本单位进行线上审核;
(三)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集中受理奖励申请,一般分别于每年3月、9月进行集中受理。审定通过的按规定发放奖励。人才享受相关培养升级奖励后,应在宁波全职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原属特优人才或领军人才,但获评具体荣誉时未获得相应宁波市级人才奖励的,在2015年8月12日后再获评特优人才其他荣誉事项,或2018年10月11日后再获评领军人才其他荣誉事项的,按第五条要求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第八条 对劳动关系在宁波、社保或个税在宁波缴纳,但人事档案不在宁波的全职工作的人才,且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未获得相应人才奖励的,按第五条要求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第九条 申请人已先期获得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或申请人凭同一荣誉事项同时获得宁波市人才专项奖励和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扣除已获得的升级奖励额度后按相应奖励标准发放。其中,获评宁波市杰出人才且获得人才专项奖励的,不纳入人才升级奖励范畴,如再获评特优人才其他荣誉事项的,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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