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重点优抚对象;(3)特困供养人员;(4)农村“三老”人员;(5)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6)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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