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落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绿地率指标的操作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落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绿地率指标的操作细则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放共享、区域统筹的原则,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一)2018年3月1日前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载明绿地率指标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没有载明的,按照2005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二)2018年3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期间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载明绿地率指标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没有载明的,按照《条例》规定指标执行,具体指标根据设计方案测算确定,若有绿地率不足部分,按规定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或由属地区政府出具书面意见承诺予以补建。
(三)2019年1月1日(含)后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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