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8年11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8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发布《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的《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于2006年8月28日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施行,为市本级推行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目前,市中心城区基本建立了餐厨垃圾统一收运体系,建成了一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场所,实行了餐厨垃圾收运收费制度。截至2018年3月,市中心城区已累计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近90万吨,提炼工业油脂近2万吨,利用沼气近1200万立方米,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益显著,为在全市推广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积累了经验。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1月省政府发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1号令),对本省餐厨垃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规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与国家、省新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餐厨垃圾管理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作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主体、收运和处置许可、自行收运和自行就地处置备案、以及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扩大《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了有效管理全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活动,杜绝餐厨垃圾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修订前的市本级城区范围,即“市六区”扩大到了全市的城市、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同时,根据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点多、面广的特点,且其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数量较少,环卫部门统一收运难度较大的实际,《办法》授权区县(市)政府确定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点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餐厨垃圾管理或者厨余垃圾管理,杜绝该部分餐厨垃圾失控失管现象的发生。其中,按照厨余垃圾管理,就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实行餐厨垃圾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为了防止餐厨垃圾流失,危险食品安全,《办法》规定: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投放、收运、处置电子台账功能,实现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网络化、精细化;二是根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数量、规模及其地域分布等实际,健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行体系,实现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全覆盖;三是区县(市)政府协商确定餐厨垃圾跨行政区域收运体系、处置设施建设和补偿机制;四是市容环卫部门依法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制度,规范订立收运、处置经营协议,建立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备案管理制度,杜绝违法收运行为;五是统一规范、公布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标识,确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提高收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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