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总工会:
现将《宁波市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波市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和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高质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23〕17号),进一步规范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扣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特点,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市范围深入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力争在2027年底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基本实现创建活动全覆盖,参与单位普遍达到创建标准,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取得显著成效,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成为社会共识,切实打造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有效助力“一城”“一地”建设,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一流城市市域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方法
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依托省“和谐创建”应用,建立创建单位信息库,动态掌握创建单位的数量、分布和创建推进情况,科学统筹开展创建活动。
(一)广泛动员。每年第一季度,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公开向辖区内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单位)发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倡议动员书,全力引导单位积极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导单位主动向所在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创建承诺书。同时,立足当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安排和要求,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制定年度创建活动安排,明确培育目标、创建标准、评估要求、选树计划等,有关活动计划安排应及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备,时间不晚于每年3月底。
(二)自评自荐。创建单位应当对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不断规范劳动用工、提高职工工资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提升人文关怀、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稳步提升劳动关系和谐水平。适时开展自我评价,达到创建标准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根据所在地年度创建活动安排有关要求,提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申请。自评自荐完成时限,应由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年度创建活动安排中予以明确,通常不晚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长效培育。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依托“和谐创建”应用,根据申报创建的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实际情况和需求,开展各类培育工作和指导服务,如:灵活运用政府部门联合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体检、企业互评互检、线上自查自测等多种方式开展体检服务;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工资支付管理、劳动标准、集体协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协调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基于“浙里签”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等。同步加强对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协会)督促指导,提升对所属企业、工地项目培育力度和创建水平。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创建活动要求和本地年度创建工作安排,择优选取一定比例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示范单位进行重点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单位和地区特色、创建标准更高更过硬、成果成效前瞻性创新性强、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典型。创建示范单位的培育期一般不少于1年。
(四)逐级选树。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总结借鉴劳动关系“和谐同行”三年行动相关经验做法,继续采取“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示、报批审定”的方式,组织开展定期选树工作。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年开展1次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选树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命名“宁波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颁发铭牌,向社会公布名单,推广经验做法。计划每年选树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30家,示范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地项目各6家,示范行业(协会)2家。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以根据本地创建工作安排和单位培育情况,参照省、市有关活动安排和方式,每年公开开展创建示范单位选树活动,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并采取措施予以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选树的示范单位作为优先对象,及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推荐。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选树工作通常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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