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形式。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意一地办理失业登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规范劳动用工。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移动出行、网络零售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庭装饰装修、家庭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服务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灵活就业技能技术
(七)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将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网约配送员、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餐饮、养老、家政“技能+创业”培训包服务,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服务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职称评定工作。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220107/430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