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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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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1-00019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1〕22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225
体裁分类: 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调整征收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2. 实行分步到位。2021年残保金实际征收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残保金规定执行;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23年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明确征收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缴纳时间由市财政、税务和残联确定。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二)落实残保金优惠政策

1.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落实减免政策。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需要办理减免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部门。

(三)合理认定按比例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动派遣等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加强征收环节部门协同共治。残联组织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或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催报并催(追)缴残保金。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

(一)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支出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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