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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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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3—2015—002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2〕226号,以下简称《医疗统筹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实施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文件规定,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名称变更为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对象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纳入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管理的人员。

二、实施范围

伤残军人 “一卡通”的实施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一卡通”实施后,伤残军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本市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有关规定就医及使用外配处方购药。

三、医疗待遇

(一)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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