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228号)文件精神,为改进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制度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以申报签约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签约协议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协议培训”的原则,在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目录》(见附件1)基础上,与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组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完成协议培训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分为二类,一是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县(市)区人社局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成人教育学院);二是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
三、申报条件
签约申报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年度补贴培训项目: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除具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关于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必需的专职培训管理人员、教师队伍、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并配备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地和设备为租赁的,应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其中,场地租赁期不少于3年);
2.培训机构具有200人次以上培训业绩;且所申报补贴项目具有1年以上培训资历;
3.近两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没有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未与学员发生群体性纠纷;
4.己被宁波各地民政局评估为3A(含)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培训机构),在具备以上条款基础上可优先纳入签约培训机构。
创业培训机构条件按《宁波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培〔2010〕166号)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员工培训工作,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每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设有职工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全年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人数在200人以上,具备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培训效果明显。
3.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4.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数量不少于50家,按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其中为会员单位提供职业培训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理事以上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行业协会职工培训工作,并能提供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须符合相应培训工种要求)。
5.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行业协会面向本系统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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