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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宁波市石化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纺织服装工程、环保工程、海洋与渔业工程等 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宁波市石化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纺织服装工程、环保工程、海洋与渔业工程等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号),宁波市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包括:石化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纺织服装工程、环保工程、海洋与渔业工程等。申报其他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请按照相关高评委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二、时间及对象范围

本次申报对象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石化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纺织服装工程、环保工程、海洋与渔业工程等专业工作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2020年度评审工作初步安排在12月进行。个人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为保证工作进度,请按时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

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规定执行。石化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纺织服装工程、海洋与渔业工程等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及《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程序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采用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宁波市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3。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

(二)申报评审要求。职称申报应通过其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在我市参加社保的申报对象,社保缴纳单位为其工作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或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实际工作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由社保缴纳单位申报,业绩材料可由其实际工作单位核验、证明。

(三)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申报对象从2019年起须按规定完成18学时的公需课学习(可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nbzj.chinahrt.com/index.html在线学习)。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学习热情,继续教育学时将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体系,以附加分或单项分的形式予以体现,原则上所占比重为5~10%。个人继续教育学时证明须以宁波市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http://xsgl.rcpx.net/login)登记为准。

(四)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社保证明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六)证书发放。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省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七)收费。省职称申报系统评委会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系统缴费。

六、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程序如下:

1. 公布岗位信息。各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评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

3.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情况,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申报纪律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丽,电话:87117175;俞丹,电话:89298091;邮箱:1054200840@qq.com。

 

附件:1.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2.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3.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4.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9月30日

 

 

附件1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本市所属的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受聘于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我市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省属在甬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1.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2.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

3.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二、申报对象基本要求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一)专业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4)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正常申报条件

1.获得工程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国家工程技术类相应执业资格,按规定聘任工程技术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

(三)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3项以上,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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