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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0〕24号

朗读

为确保《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中相关政策落地,2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明确提出“疫情解除”后办理企业新增招工补助、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人才交通补助4项补助政策的具体事项。由于目前疫情防控等级响应尚未完全解除,执行这条政策的条件未达到,故这4项政策至今还未实施。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上述4项补助政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5月为“疫情解除当月”,启动4项补助政策办理工作。

之所以选择5月为疫情解除当月,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受国际疫情何时结束无法判断,而目前我市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承压,急需援企减负政策快速落地。二是5月7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全国所有县域调整为低风险,要求总结推广有效做法精准做好常态化防控。以此为疫情解除依据权威性强、影响面大,企业的认同度会更高。同时,政策时间跨度相对较长,覆盖面相对较广,获益企业会更多一些,更能体现我市助力企业发展的力度。

4项补助政策共调整了9项具体办理事项,其中企业新增招工补助办理调整3项:一是申报条件中“疫情解除后当月”调整为“2020年5月”;二是申报程序中“疫情解除后次月起3个月内”调整为“自2020年6月起至8月底”;三是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助办理调整2项:一是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中“疫情解除后3个月”调整为“2020年8月底”。二是申报程序中“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调整为“2020年11月底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办理调整2项:一是申报条件中“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调整为“2020年8月底”。二是申报程序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补助申领采取定期集中统一办理,补助一次性发放,集中统一办理的时间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的第7个月,发放时间为集中统一办理后的次月”调整为“自2020年5月下旬起至12月底”。人才交通补助办理调整1项:申报对象中“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调整为“2020年8月底”。原通知中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一、企业新增招工补助办理

(一)申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2020年5月,企业已连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同一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较去年同期实现净增长。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

(三)补助标准

每净增1人给予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自2020年6月起至8月底,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网址: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进行申报,填写《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并将营业执照副本上传。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可携上述材料至纳税所在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保参保数据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补助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是否公有企业

 

营业执照

地址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单位

经办人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名称

 

银行账号

 

疫情解除后当月参保人数

 

上年同期参保人数

 

参保净增

人数

 

申报补助金额(元)

 

申报

单位

意见

 

本单位承诺:填报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非同一法人代表或集团公司子公司,非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公司,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盖章)

 

审核

 

单位

 

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2020年5月参保     人,参保净增     人,

符合招工补贴条件共       人,补贴总额     元。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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