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部门,人力社保、财政、住建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9日

  

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关于宁波市集聚全球青年才俊打造青年友好城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8〕144号)、《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市本级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青年精英人才奖励、青年留学归国人才就业补助、企业引才补助等六项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申领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市及各区县(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照《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18〕118号)享受最高8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市及各区县(市)所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政策。

 

  (二)财政负担原则

 

  1.安家补助: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全市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按以下原则负担:市本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区县(市)财政负担5万元。

 

  2.购房补贴:市本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在甬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没有享受人才引进统筹补助的,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引进的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平台按人员编制批复级次,由市财政或所在地财政负担,其中引进时已享受人才引进统筹补助的不再补贴。

 

  (三)安家补助申报流程及材料

 

  自2018年10月11日起,符合条件并已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号)完成认定的上述各类人才,可于每年10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10月31日前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填写、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线上提交申请后,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以下简称“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以下简称“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窗口办理初核。

 

  (2)窗口初核通过后,区县(市)服务联盟将受理的材料和汇总表报市服务总窗,由服务总窗汇总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复核通过的,于次年预算资金下拨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将安家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

 

  2.发放形式

 

  (1)符合条件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申报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已有房产的,凭本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可一次性申请发放安家补助。

 

  (2)符合条件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申报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无房产的,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2万、24万、24万,拔尖人才为20万、15万、15万,高级人才为6万、4.5万、4.5万(属于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区县(市)承担的5万为1万、2万、2万)。

 

  (3)分三年发放时,第二、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渠道提交在职证明;若在补助期间更换工作单位的,需更新提交相应申请表及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等材料,按更换工作性质渠道续发。若发放期间申请人购房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补贴。

 

  3.材料清单

 

  (1)网上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

 

  (3)在甬拥有房产的,提交本人在甬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4)申请者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

 

  (四)购房补贴申报流程及材料

 

  自2018年10月11日起,符合条件并已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号)完成认定的上述各类人才(顶尖人才除外),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半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填写、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线上提交申请后,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窗口办理初核。

 

  (2)窗口初核通过后,市服务总窗将汇总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区县(市)服务联盟将汇总材料报所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复核通过后,按相关流程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相关对象。

 

  2.材料清单

 

  (1)网上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

 

  (3)引进后在甬购房的,购买期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交付结算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

 

  (4)申请者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

 

  (5)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

 

  (五)相关要求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申报者须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不在宁波市外从事实质性工作(学术兼职、顾问等除外)。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单位,由引进单位缴还财政。

 

  夫妻双方同属新引进、且符合享受安家补助条件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安家补助,另一方按安家补助标准享受50%。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由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申请者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按产权比例享受补贴,且同一房产仅可享受一次。

 

  在宁波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人才荣誉、政策支持和奖励等的人才,按照获得前的人才层次,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条件和规定,享受对应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

 

  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8月12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1.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符合条件的基础人才,购房后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后,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经办窗口办理初核。各经办窗口初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至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凡在当月申报并经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对应补贴发放单位直接拨付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开通金融功能)。

 

  4.毕业十年内时间认定:以所取得毕业证书或全日制学历证明上的毕业日期之后10年内;海外学位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后10年内。

 

  5.创业就业资格认定:申报者劳动关系(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在宁波,并在甬缴纳社会保险。

 

  6.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为多人持有,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至少一方符合条件的,仅能一方按规定全额享受,双方协商后由一方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未在婚后房屋产权中占有比例,能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的,可按规定全额享受。

 

  (2)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申请者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按产权比例享受补贴,且同一房产仅可享受一次。

 

  7.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填写《宁波市基础人才首次在甬购房补贴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审核(盖章);

 

  (2)申报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所有,需提供结婚证);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查询证明;海外学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技能人才提供学历证书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5)购买期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交付结算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

 

  (6)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

 

  三、市本级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200610/2777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