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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2010]29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现就我市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专项职业能力适用于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岗位。对目前部分没有职业名称和职业标准且用工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纳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范围。

  (二)专项职业能力作为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三)专项职业能力名称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即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二、组织管理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大市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管理与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负责市本级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确定与培训机构办班资质的认定以及日常培训办班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资质认定,负责日常培训办班管理与证书核发工作。

  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大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做好当地拟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考核规范(样本见附件1)和题(卷)库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就业需求和区域经济特点,研究提出拟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编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及题(卷)库,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公布实施。

  三、资质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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