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文件(国发〔1997〕26号、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和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1998〕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含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上述企业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手,城镇自由职业者。
上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期的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2、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其工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项目计算。
3、职工的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同期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到企业的人员、外省市(含行业统筹单位)调入我市人员、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等各类新增人员,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新增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由企业按实申报;不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由企业按规定调整确定;无当年缴费基数的,由企业根据本人工资情况确定。
5、1998年职工个人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8%后不再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6、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7、个体从业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以其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列支办法按甬政〔1998〕3号文件规定执行。
8、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在具体办法尚未制定之前仍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征收。
9、企业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职工最低工资有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缓缴期满后,应按协议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10、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企业应自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或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11、企业破产清算财产时,拖欠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从1998年5月起,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个体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14、1998年4月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不再变动,与调整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合并计算。
15、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1次。记帐利率按省劳动厅、省社保局公布的标准执行。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余额部分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次。
16、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办法为月积数法(具体办法见附件一,略)。
17、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暂不予记入,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个人帐户予以补记,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流动或退休时,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8、职工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中断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9、个人帐户的转移:
(1)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不含行业统筹单位)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2)职工劳动关系转出宁波市行政区域(含转入行业统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移;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自1998年5月起按职工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累计本息(其中当年缴纳部分转移时不计利息),及1998年4月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之和;同时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料,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
(3)职工劳动关系从外地转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含从行业统筹单位转入)的,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其续建个人帐户。
20、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从业的外省(市)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宁波市行政区域时,其个人帐户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按本办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不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本人愿意保留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保留其个人帐户,保留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再次来甬就业时,中断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或在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时,再予转移。
(3)不具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本人又不愿意保留个人帐户的,由本人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见附件三,略),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每一缴费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在一个季度内为参保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本人核对后,插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妥善保存。
22、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中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
(3)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余额中应继承的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不敷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23、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时,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84)侨政会字第071号《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领取。
24、个人帐户的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1)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25、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新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Pide;120。
26、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以下简称“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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