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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企业事务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对象

  凡在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均应在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的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为有序做好这项工作,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分三批为参加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安排为:

  第一批:7月1日至7月31日,国有、集体企业中的改制企业、1998年度计划破产(兼并)企业及其它亏损困难企业;

  第二批:8月1日至9月31日,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

  第三批:10月1日至10月31日,中央、省、部、军队属企业。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应在接到社会保险机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手续,并签订《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

  2、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员花名册》,到指定银行为离退休人员设立帐户,制做储蓄卡,核对无误后发给离退休人员本人。对异地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必要的联系电话,以便通过其它形式发放。

  3、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定期将离退休人员当月养老金存入开户银行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储蓄卡;养老储蓄卡实行通存通兑,存取自由;异地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通过邮汇方式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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