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和生育保险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第四条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其中西药、中成药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中药饮片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3%的比例(《药品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中《药品目录》中“乙类”药腹膜透析液不设自付比例。
(三)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使用免煎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使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慢性老年性疾病的部分乙类治疗性西药,自付比例为1%, 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自付比例为零。具体药品目录见附件1,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和人丙种球蛋白),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中药饮片的使用和管理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使用进口干扰素、胸腺肽、重组人生长激素,先由个人按2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在《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在《药品目录》内属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设自付比例;各县(市)区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在《药品目录》内属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仍按乙类药品设定自付比例。
第十一条 在《药品目录》中,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药品目录》中带“△”限定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应严格按照《药品目录》规定使用。
非医保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其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药品属于《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治疗性医院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证书;
(二)制剂品名、剂型、主要成分或处方、临床作用、用途、质量标准;
(三)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与《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名称及剂型相对应的,其甲乙分类按照《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其他医院制剂按甲类药品管理;医院制剂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调拔使用。
第十四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公布的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个人自理比例参照与主要组成药同类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执行;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主要组成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复合西药的主要组成药是甲类抗微生物药物的,其限定支付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执行。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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