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正文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近亲属(配偶)的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具体办理参照职工历年账户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费相关规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就医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保就医管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新农合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应按《办法》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转外地就医等核准手续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男60周岁()、女50周岁(含)以上的成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具体手续及管理办法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各类参保在校学生假期在原籍地、实习期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提供本人或所在学校相关证明后,按本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待遇进行结算。参保学生医保年度内因转学、毕业等不再具备本市学籍的,年度内可按规定在本市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市外就医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办理等按转外就医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所指假期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春假、秋假、其他法定节假日,原籍地包含本人户籍地、父母户籍地、父母暂住地,外地实习期包含实习、见习、短学期、社会实践、交换生、学校临时组织活动等。

  三、关于制度转换中的跨年度医疗费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57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