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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征管分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宁波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宁波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市本级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缴标准

  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费率浮动档次标准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各区税务机关负责按月征缴,具体程序如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于每月征收期前将当月应征工伤保险费数据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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