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医疗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或更换。
第三条 辅助器具项目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假耳、轮椅等。
第四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或更新服务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需与具备服务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签订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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