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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更好地做好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项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辖划分,认真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确定管辖。即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确定管辖,即由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中的编制外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和鄞州区的,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和鄞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分别由上述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遇到重伤、死亡或群体性受伤等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发现案情复杂、认定难度较大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五)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工伤认定案件,市劳动保障局可指定管辖。

  二、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使用简易处理方法,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使用简易处理方法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处理方法:

  1、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市当地工伤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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