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