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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

  《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才发展规划(1996—2010年)》(甬政(1996)14号)要求,为了造就一支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更好地开发、使用好高层次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专家是指宁波市市属单位、县(市)区属单位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特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有突出贡献(以下简称突贡)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市级政府重奖的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及相当教授级(以下简称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甬部省属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纳入我市专家管理范围的,由专家所在单位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请。

  第三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专家的科研工作条件。要根据专业技术特长合理使用专家,尊重他们在科研技术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科研思路和工作习惯。对专家非专业性的社会兼职和社交活动的安排要适度,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和技术工作。

  第四条 重视专家的知识更新。要创造条件不定期地组织专家赴国外考察学习、出国研修、开展国际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以拓宽专家的专业视野,掌握和了解世界科沿的高新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在职的突贡、特贴、政府重奖专家可向本单位实报每月100元限额内的报刊书籍费。

  第五条 努力改善专家的居住条件。“九五”期间或稍长一段时期内,逐步达到甬政办发11997)119号文件中规定的控制标准。对获得省级以上突贡称号、省级政府重奖和享受特贴的专家,其公有住宅面积控制标准,按正教授级掌握;获得市级突贡称号和获市政府重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公有住宅面积控制标准,按副教授级掌握。对住宅条件特别困难的专家,所在单位应特事特办,通过各种渠道筹资予以重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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