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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户粮迁入中心城区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在甬的省部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人口流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8〕87号)和宁波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宁波市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户粮迁入中心城区的暂行规定》(甬城控〔1998〕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户粮迁入中心城区工作,现就申报和办理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户粮迁入中心城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对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符合《宁波市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户粮迁入中心城区的暂行规定》文件中确定的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的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申办人),要求将本人户粮关系迁入中心城区,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并负责申办。

  二、办理程序

  办理非农劳动合同制职工户粮迁入中心城区,由用人单位根据申办人实际居住地按如下规定和程序申报:

  市属省部属,驻甬驻队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以及工商登记注册虽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但单位所在地在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属用人单位)且申办人居住地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范围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局审批。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区属用人单位,且申办人居住在上述三区范围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经区劳动局审核后,报宁波市劳动局审批。

  在江东、江北、海曙范围内的鄞县属用人单位,且申办人居住在上述三区范围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经鄞县劳动局审核后,报宁波市劳动局审批。

  申办人居住在镇海、北仑区范围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经区劳动局审核后,报区人口管理机构审批。

  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时 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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